1. 已知对AZD4547片剂或组成成分过敏者;
2. 2年内存在其他需治疗的恶性肿瘤(除了已治愈的皮肤癌、宫颈原位癌、基底细胞癌、Gleason评分为6分的局灶性前列腺癌、Gleason评分为3+4分且筛选时已治疗6个月以上的低复发风险局灶性前列腺癌);
3. 不稳定的(在签署知情前已临床/影像学稳定至少4周,且不需要长期皮质类固醇治疗者可以入组)或有症状的CNS转移(软脑膜转移除外),或任何情况的软脑膜转移;
4.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具有显著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因素,如无法吞咽完整药物,任何种类难以控制的恶心和呕吐,既往接受过胃全切手术或胃大部切除术后存在残胃功能障碍,小肠切除术后存在短肠综合征,需要药物治疗的活动性腹泻或肠易激惹综合征等;
5. 既往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结束时间距离接受首次研究药物时间:大型外科手术(允许对于局部病灶的姑息治疗)、放射治疗(>30%骨髓暴露)、常规化疗、靶向治疗、免疫治疗、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≤4周(接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治疗≤6周);接受内分泌治疗、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或中药制剂、具有抗肿瘤辅助治疗作用的中药或中药制剂≤2周或5个药物半衰期(以较短者为准);
6. 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可逆性不良事件未恢复至≤CTCAE 1级的患者(除外无临床意义的毒性如脱发、皮肤色素减退等);
7. 患者正在使用,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以下药物/食品:CYP3A4、2D6强抑制剂或诱导剂(包括葡萄柚汁、葡萄柚杂交品种、石榴、杨桃、柚子、塞维利亚橘子及果汁或其他加工品);
8. 存在未控制的心脏疾病或病史,包括:
a) 距接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12个月内出现过充血性心力衰竭(NYHA II-IV级)、不稳定性心绞痛、心肌梗死;
b) 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,室颤,尖端扭转型室速,心跳骤停,Mobitz II 型房室传导阻滞,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,已知的扩张性、肥厚性或限制性心肌病;
c) 在筛选期经超声心动图评价的左心室射血分数 (LVEF) <50%;
d) 在筛选期经三次心电图检查确认(第1次异常时,在48h内复测2次,每次间隔≥10分钟,以3次平均结果计算)的QTc间期延长(男性> 450ms、女性> 470ms)(注:QTc间期按照Fridericia’s标准)及其他研究者认为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;
9. 筛选期间患者正在服用可能导致QTc间期延长或尖端扭转型室速的药物。患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需停用此类药物至少5天或该药的5个半衰期(两者取其长);
10. 存在经≤2种不同作用机制的降压药物治疗仍无法控制的血压>140/90mmHg;
11. 存在严重的未愈的皮肤/粘膜溃疡、下肢慢性溃疡、已知的胃溃疡或切口;
12. 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)感染(HIV抗体血清检测阳性);活动性乙肝(HBV)/丙肝(HCV)感染者(不包括既往有丙肝病史但筛选期丙肝病毒PCR检查阴性,或乙肝检查仅存在乙肝病毒表面抗体阳性,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但HBV DNA<1000 IU/ml者);
13. 筛选期间具有任何可能增加眼毒性风险的角膜或视网膜异常改变,包括:
a) 经眼科检查确诊的视网膜脱离;
b) 中心性视网膜浆液性病变(CSR)或视网膜血管阻塞(RVO)疾病或病史;
c) 目前有晚期干性(地图样萎缩)或湿性(新生血管)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的证据或既往史;
d) 目前有视网膜退行性疾病(例如,视网膜色素变性或其他视网膜营养障碍)的证据或既往史;
e) 伴有黄斑水肿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;
f) 目前有任何其他临床上与脉络膜视网膜疾病相关的证据或既往史;
g) 未控制的青光眼或眼内压>21 mmHg(根据当地标准治疗后);
h) 经研究者判断严重的、不适合入组的角膜病理性改变,包括但不限于角膜病变、角膜擦伤、角膜溃疡、角膜炎、角膜结膜炎等;
14. 经研究者判断任何其他可能影响受试者权益、安全或者影响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、配合、参与临床研究或影响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医学(例如呼吸、代谢、感染、免疫、先天性、内分泌或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)、精神或社会因素。